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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7:58:08
立即无条件废除全部死刑是轻刑主义者共同的基本主张(并非所有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都是轻刑主义,本人也是主张废除绝大多数死刑罪名的,只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罪犯实施死刑,轻刑主义的关键词是:立即、无条件、全部),还有一些更极端的轻刑主义者不但要求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还反对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刑,同时他们还要求缩短有期徒刑的法律期限,尽可能的多减刑。
就是说,要将民营企业家个人的财产和公司财产分清。但是,政府提出,有关拆迁的决定是政府统一规定的,对所有老百姓都是一样的,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告。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但是,实践中,有的地方并不严格遵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把财产没收了。受访者: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当时,东北企业家戴晓忠在杭州因转让个人技术发明,被杭州市检察院批捕并提起公诉,罪名是科技投机倒把罪,个人财产也被没收。现在,还没有一件被看作是违宪的案件,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有些人士认为,在当下的中国,独立后的司法照样会问题重重,同样会出现司法权被滥用的现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是构成犯罪的。当时按照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而1993年宪法修正案已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但笔者相信,只要我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依法治国,这后者必然会越来越少,直至消除。继承法必须与时俱进,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需要。据此,在修改继承法时关于继承人的范围是否应该扩大,回答是肯定的。尤其,一旦遇到被继承人突发病重或发生意外时,急需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而不被允许,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遗愿,也违背了立法本意。
例如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五款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显然已不合时宜。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财富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其处置私有财产的意愿和方式也将发生变化,使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形也必将越来越多。
一是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又如继承权向所有权的转化,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和维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权之间利益平衡等问题,都需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衔接和协调。但不管怎么富,家庭还在,亲情还在。调整这类法律关系的继承法不可或缺,甚至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凸现。
这二十七年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理念、追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也就是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理念与当前都有了很大区别,继承法在许多方面已显现出诸多不适应,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1985年的时候,我国民营经济还是刚起步,而现在不少地方和不少行业民营经济在GDP中已占主导。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应修正,既要维护公证的信用,又要保护被继承人的遗愿,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它明显违背了私权自治的原则,与物权法规定不匹配。
而前者会越来越多,慢慢走向共同富裕。1985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四次修改了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现行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的范围虽提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实际上,当时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只有一些生产工具,至多有点小作坊而已。作者系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出处:人民法院报 进入专题: 继承法 。
又如虚拟财产是否应属遗产范围都需等待法律的界定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扩充辩护制度的历史,也就是律师发展壮大的历史,也就是公民的力量相对于国家公权而终于占有压倒性优势的历史,人权始有保障,国家始敢称法治。其实,在现代社会包括司法领域在内,都要强调公开透明,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也是贝卡利亚以来的训诫。很遗憾,我们没看到最高法院对具有强势地位的检察官权力有任何限制性或惩戒性的解释,却看到了对处于弱势的律师下了重手,这是很不恰当的。而封闭时代往往意味着黑箱时代,也是恐怖时代来临的前兆,我们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这是围绕以小宪法《刑诉法》为代表的中国法治是向人权型还是向国家型转变的一次较量。
至少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粗暴践踏。最高法院的举动是在强化国家权力还是在服膺市民社会的发展共识?大家有目共睹,拭目以待。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250条既无法权依据,也无法理依据,论理不能成立。于是人治开始了,大难接踵而至。
在有了律师制度后,律师制度的存废直接关乎国家兴盛衰亡。最高法院动辄对律师严词厉色,甚至罚下场一年半载,律师不禁要问一只羊如何比另一只羊更公正呢?仅仅因为它有权吗?历史是血的教训写成的,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并没有律师,没有律师制度。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是人道干预型还是霸道干预型?显然最高法院丝毫没有考虑到当下司法实践中律师的困境,不能正确对待律师亲身或发动的有限的、合法的民间抗议活动(这些活动不过是为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无奈之举或有益尝试),不是以同等方式、同等力度回敬律师,而是滥用司法解释权,侵越司法部和律师协会之权,进而非法采用国家强力手段对付律师,竟然要把律师驱逐出法庭达一年之久。一年之后律师若还不知进退,法院还可继续适用此条,直至彻底驯服律师为止,把法院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这分明是私设法院。同理,刑诉法是继续固守国家的立场,还是逐步转向人权的立场,也是刑诉法的根本问题。在极左时代,中国律师制度被连根拔起。
这是公然挑衅律师权利、动摇刑诉基石、破坏司法独立的重大事件,最高法院的图谋注定不可能得逞,最高法院绝不可能改变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扩充辩护制度的历史这一刑诉发展的基本规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要司法民主,不要司法专横。《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是对当事人对等原则的破坏,可以想见,律师被法院解除武装扫地出门之后,失去了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法庭的天平将即刻发生倾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被害人将处于何种境地,这将给他们带来多大的不便,甚至将可能毁掉他们的一生,我们的法庭还有何公正可言?我们的检察官会更害怕和拒绝与律师为伍,反对控方由律师代诉的制度推行。
关于《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引起的律师与最高法院的斗争,性质非常严重,辨明是非意义重大。我们等得到《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250条体面退出历史舞台,感谢最高法院对《刑诉法》适用的参与。
毋庸讳言,律师是市民社会的产物,是市民维权最可信赖和最可依靠的力量,是数千年国家权力转化为公民权利的化身,肩负保障人权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而审判公开一直是我国的弱项,这个工作只能加强,而不是靠重新束缚律师手脚,回到封闭时代。法院以公正为业,失去公正将毫无例外变成专制或专横,法律不过是公认的是非标准,不能高高凌驾于普通公民的认知标准之上,这是司法民主存在的社会和理论基础。这是最高法院是计划型还是市场型的一次大暴露,显然最高法院仍然沿着惯性思维,试图把自己高高在上,拒绝认同模范市场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律师为主的观念,僭越律师权利,打压律师生存空间。
在纳粹时代,《特别法院组织法》几乎彻底毁弃律师,德国律师成为彻底无权的人。如果同样限制的话,也应该将检察官和律师等一视同仁,而不应单独将律师设为另类,专条伺候。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若无直接法源,通常应该按照有利于弱势的一方进行解释,这应成为司法解释的一条原则。没有和市场机制配套的法律体系绝不可能建立起稳固健康的市场国家,最高法院究竟想干什么?在开历史倒车?。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破坏了审判中立的原则,我们没有在解释中看到对于检察官权力的设限,况且检察官还是官,而律师是民。这是最高法院明确拒绝司法改革,试图恢复弹劾式、纠问式审判的一次预演,连律师都可以随时拿下,何谈抗辩式审判的建立?何谈当事人主义的建立?这是最高法院对审判文明的根本性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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